民法法定解除权一经送达当事人会怎样?
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了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我打算行使法定解除权并送达给对方。但我不太清楚一旦送达对方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是合同就直接解除了吗?之后双方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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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当法定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时,会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效果。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定解除权人通过向对方送达解除通知,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当法定解除权人将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后,合同原则上就自通知到达时解除。不过,如果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双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合同是否已经合法解除。 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解除权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事由,并且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解除权人没有合法依据而随意解除合同,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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