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区别是什么?


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是法律行为在效力方面的两种不同状态,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已经生效,但因为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使得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撤销,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则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在构成条件方面,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通常是因为行为人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处理方式上,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行使,行为就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需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果得到追认就自始有效,如果被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同样也会涉及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等问题。 综上所述,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在概念、构成条件、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