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时存在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情况时该如何选择?

我遇到个合同,感觉它既符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又有点像效力待定合同。我现在不知道该按照可撤销合同来处理,还是按效力待定合同来处理,很纠结,想了解下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选哪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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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了,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有着不同的处理规则。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程序来确定其效力。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得到追认,合同则无效。 当同时存在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情况时,选择依据哪一种情况来处理,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诉求。如果选择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重点在于考虑撤销事由是否充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等因素。如果选择按照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则要关注追认权的行使主体、追认的期限等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更希望合同最终能够确定有效,并且存在可以通过追认等方式使合同有效的可能,那么选择按照效力待定合同来处理可能更为合适。但如果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或者欺诈等情形,且希望合同自始无效,那么选择行使可撤销权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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