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遇到了关于行为效力的问题。不太清楚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对我的事务会有怎样不同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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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两个重要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就好像这个行为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独立实施的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无效的。还有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买卖毒品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另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像一些以赌博为内容的合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需要任何人去主张,它就是无效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则是指行为成立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你误以为一件普通的物品是珍贵文物而购买,这就属于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还有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它需要当事人主动去行使撤销权,而且撤销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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