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主要应用在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相关事务中。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行为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经过特定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行为做出来了,但能不能算数还得看别人同不同意。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都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已经成立且生效,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常见的可撤销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构成条件来看,效力待定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而可撤销是因为行为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法定事由。处理方式上,效力待定需要特定权利人进行追认,可撤销则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法律后果方面,效力待定如果被追认则有效,不被追认则无效;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