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合同相关的事情时,遇到了债权人撤销权和第三人撤销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债权人撤销权,什么情况下适用第三人撤销权,它们的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什么差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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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撤销权和第三人撤销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定义。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而第三人撤销权则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到他人之间的诉讼中,但认为生效裁判文书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改变该裁判文书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三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该条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行使主体方面,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也就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而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未参加原诉讼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与原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从行使目的来看,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第三人撤销权的目的是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条件上,债权人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第三人撤销权则要求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并且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最后,在行使期限上,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三人撤销权则要求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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