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有什么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当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这个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来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内容。其中,第59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两者在适用主体上有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执行程序之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 在程序启动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主动提起新的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从审理范围来讲,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围绕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对原审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 在时间限制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般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