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和再审是否具有滞后性?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案外人权益的法律纠纷。现在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和再审这几种途径来解决,但我不知道该选哪种。我想了解下,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相比,案外人异议和再审是不是存在滞后性呢?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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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几个法律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生效裁判、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再审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 相较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和再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时间节点相对靠前,能较早地启动救济程序。 而案外人异议通常是在执行阶段才提出。只有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发现执行标的可能损害自己权益时才能进行,这就意味着要等到执行程序开始才可能进入救济途径。如果执行程序启动较晚,案外人的权益就可能在前期处于无保障状态。 再审程序一般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启动。通常需要当事人申请再审,且要经过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错误才会再审。而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一般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个时间起算点是判决、裁定生效时,而非当事人知道权益受损时,这可能导致在当事人发现权益受损时,再审的启动需要经过更多的程序和时间成本。所以,从启动时间和程序的及时性来讲,案外人异议和再审相较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一定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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