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附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权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时,约定了一个条件,当这个条件出现时,合同就自动失去效力。比如,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方的儿子从国外回来需要居住此房屋,那么租赁合同就解除,这里“甲方的儿子从国外回来需要居住此房屋”就是附解除条件。 而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乙方迟延交付货物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甲方就拥有了约定解除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对于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权利性质不同。附解除条件一旦成就,合同自动解除,无需当事人另行作出意思表示;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需要解除权人主动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才会解除。其二,条件的确定性不同。附解除条件是不确定的未来事实,是否会发生并不确定;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通常是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的,当该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其三,适用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主要是为了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其在一定情况下自动失去效力;约定解除权则是赋予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主动结束合同关系的权利,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