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为什么?
我签了一个买卖合同,交付货物时间和签合同时间不同。我不太清楚买卖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要是它是实践合同,交付货物时合同才成立;若不是,签合同就成立了。我想知道买卖合同到底是不是实践合同,依据是什么。
展开


在探讨买卖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实践合同的定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简单来说,实践合同不仅要求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愿,还得实际交付了东西,合同才正式成立。 与之相对的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意思表示一致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对合同的各项条款都达成了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该法律条文可知,买卖合同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当买卖双方就买卖的标的物、价格、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合同才生效。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部手机卖给乙,价格为2000元。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就成立了,即使此时甲还没有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没有支付2000元价款,这份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所以,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和实际的交易习惯都表明,买卖合同的成立更注重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规定有助于保障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使得买卖双方在达成协议后就受到合同的约束,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