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时查封的财产还生效吗?
我公司申请了破产重整,之前有部分财产被法院查封了。现在不清楚在破产重整这个阶段,那些被查封的财产的查封效力还有没有。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想弄明白查封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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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查封财产的效力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里的保全措施就包括查封。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效力会受到影响,通常是要解除的。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使债务人的财产能够统一管理和处置,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如果查封等保全措施不解除,可能会导致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重整程序中,如果某些财产的查封是为了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经过法院的审查认为不解除查封不会对破产重整程序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解除查封的决定。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来处理。 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后,查封的财产的查封效力通常会解除,但特殊情况需以法院的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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