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否需要指定管辖?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它的目的主要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力等。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适用指定管辖: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对于特别程序是否需要指定管辖,需要分情况来看。特别程序通常有其特定的管辖规定。例如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等。在这些常规情况下,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不需要指定管辖。
然而,如果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如受理特别程序案件 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不同法院之间对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就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某法院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该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此时若该法院受理了特别程序案件,就可能需要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本身不一定需要指定管辖,但在符合法定的指定管辖情形时,就会适用指定管辖。当事人遇到特别程序案件时,应首先明确法律规定的常规管辖法院,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关注是否会涉及指定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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