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该如何处理?


在税法中,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应税消费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像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都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但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所说的“用于其他方面”,就包括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当然也涵盖了用于抵偿债务这种情况。 当纳税人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时,在消费税的计算上,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例如,某企业生产的同一款白酒,平时销售价格有每瓶500元、600元、700元不等,那么在用于抵偿债务计算消费税时,就需要按照每瓶700元这个最高价格来计算。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就是按照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企业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时,要同时考虑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并且按照相应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依法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