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我公司赞助了一批应税消费品,不清楚在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不知道要缴纳哪些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详细的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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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应税消费品就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比如烟、酒、化妆品等。当企业赞助应税消费品时,在税务处理上涉及到消费税和增值税等方面。 从消费税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视同销售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再说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通常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的,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还没有的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此外,企业赞助应税消费品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规定。一般来说,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如果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则可以按照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总之,企业在赞助应税消费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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