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我因涉及一起案件,相关部门说可能会对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监视居住到底是由谁来执行呢?是警察,还是法院、检察院的人?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弄清楚。
展开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不管监视居住的决定是由法院、检察院作出的,最终负责具体执行监视居住这一措施的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要求,对被监视居住的对象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监视居住期间的各项规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