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由哪个公安机关进行逮捕是如何决定的?


在我国,关于具体由哪个公安机关进行逮捕的决定,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白逮捕的性质。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就明确了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工。 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看,一般遵循犯罪地管辖原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负责侦查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后,就会执行逮捕行动。例如,某起盗窃案件在A市发生,那么A市的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会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经批准后由A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比如,犯罪行为跨越了多个地区,涉及到不同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那么这些相关的公安机关会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由它们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指定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 此外,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由哪个下级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上级公安机关基于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侦查资源的调配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会做出更有利于案件侦查和诉讼进行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