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不还,把项目经理起诉成连带责任合适吗?


在公司欠款不还的情况下,是否能把项目经理起诉成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多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债务进行全部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要求全部还款。 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通常公司的债务与项目经理个人无关。 然而,如果项目经理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是项目经理是公司的股东,且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项目经理有与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如在公司债务发生过程中,项目经理与公司合谋转移公司资产等。三是项目经理在相关文件上以个人名义对公司债务作出了担保承诺等情况,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把项目经理起诉成连带责任是否合适,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项目经理是否存在上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存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将其起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