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投案,是否成立自首?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自首了,之后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期间我因为害怕外逃了,现在想主动回来投案。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投案的情况,法律上还能认定我是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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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自首的法律概念。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对于您提到的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投案的情况,要判断是否还能成立自首,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这一行为表明其违背了之前自动投案所体现出的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意愿。虽然之后又主动投案,但这种情况和典型的自首有所区别。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有外逃行为,但最终还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仍可认定为自首。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外逃行为破坏了自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应再认定为自首。但主流观点是,若外逃后主动投案且再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体现了其一定的悔罪态度和自动归案的意愿,多数情况下还是有可能认定为自首的,但在量刑时,外逃这一情节可能会作为一个不利因素予以考虑。 所以,您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投案,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但具体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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