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阶段享受的多退少补是优惠政策吗?
我在处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看到有个多退少补的情况。不太明白这个多退少补到底是不是优惠政策啊?它对我实际的税务情况有啥影响呢?我就想弄清楚它到底算不算是优惠政策,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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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阶段的多退少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优惠政策,而是一种税款计算和缴纳的调整机制。 从概念上来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把一年的收入和扣除项目等汇总起来,重新算一遍该交多少税,和之前预缴的税对比,多交了就退,少交了就补。 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的意义在于确保纳税人按照实际的收入和扣除情况准确纳税。它本身并不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但能避免纳税人因为预缴税款不准确而多承担或承担不足税款。例如,有些纳税人在某个月有临时性的大额收入,预缴税款较多,通过汇算清缴可以退回多交的税款;而有些纳税人可能扣除项目在年度中间没有充分扣除,汇算清缴时也能得到相应的调整。所以,它更像是一种公平合理的税收核算方式,而不是专门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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