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是否存在期限限定?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担保人,当时也没太搞清楚情况。现在有点担心自己的责任问题,想知道连带担保人是不是有期限限定呢?要是一直担着这个责任,我压力也挺大的,所以想弄明白这个期限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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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是有期限限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连带担保。连带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期限限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没有找连带担保人,那么之后连带担保人就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了。所以,连带担保人的期限限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明确担保人在什么时间段内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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