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已经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多年,周围人也都觉得我们是两口子。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们这种情况算事实婚姻吗,法律到底有没有事实婚姻这种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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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是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的,但它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婚姻关系。不过,现在它和合法登记的婚姻是有区别的。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就是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也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是被法律承认的,其效力等同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比如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就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是按照同居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 所以,对于事实婚姻,要根据具体的时间和情况来判断其在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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