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律上还有事实婚姻这一说吗?


在探讨现在法律是否有事实婚姻这一问题时,需要依据不同的时间节点来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事实婚姻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形式在过去较为常见,主要是由于当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婚姻登记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那么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承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在很多方面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例如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事实婚姻中的双方享有与合法夫妻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之后,单纯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被视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而不是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在继承方面,同居关系中的一方通常不能像配偶那样享有法定继承权。 所以,现在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界限的。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之后则不再有事实婚姻的说法,而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受到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全面保护,最好还是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