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过了三年还有连带责任吗?


在探讨终结本次执行过了三年是否还存在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处理方式。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恢复执行。 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期限,这通常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回到问题本身,终结本次执行过了三年是否还存在连带责任,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经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那么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并不会因为终结本次执行和时间过了三年而免除。因为一旦债权人主张了权利,就会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随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的保证责任就已经免除,即使后来执行程序有终结和恢复的情况,连带责任人也不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即使在保证责任没有免除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后过了三年,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或者暂停计算。例如,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向连带责任人主张了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