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还会有调解吗?
我打算和我对象协议离婚,我们俩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些事儿都商量好了。但不知道去办理协议离婚的时候,相关部门还会不会进行调解啊?就怕到时候又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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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通常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并没有提及调解程序。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的流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会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双方已经就离婚的各项事宜协商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是对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等。 不过,如果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或者在申请发给离婚证时对之前的协议又产生了争议,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强制的调解程序,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一定的劝导和沟通,以帮助双方妥善处理问题。但这并非法定的调解程序,也不是协议离婚的必经环节。所以总体而言,协议离婚本身通常没有法定的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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