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管辖案件有顺口溜吗?


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中院管辖的案件是有一定范围的,为了方便记忆,也确实存在一些顺口溜。首先来明确一下中院管辖案件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对于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这些管辖范围,民间流传着一些顺口溜。比如在民事诉讼方面,有“重大涉外本辖重,最高确定归中院”,“重大涉外”对应重大涉外案件,“本辖重”表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确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国安恐怖无期死,中院一审要牢记”,“国安恐怖”指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无期死”表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行政诉讼里,“部委政府加海关,重大复杂归中院”,“部委政府”对应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就是海关处理的案件,“重大复杂”表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些顺口溜并不是法律条文,但它们以一种简单易记的方式,帮助我们快速回忆起中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在学习和工作中能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当然,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还是需要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