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等于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同于鉴定结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定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主要是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等情况进行认定,目的是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而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在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鉴定结论包括车辆技术鉴定、伤残鉴定、尸检报告等。这些鉴定结论是基于专业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用于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从法律依据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它的性质与鉴定结论不同。 在证据类型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鉴定结论属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和意见。 另外,两者的制作主体也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而鉴定结论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不会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同样,对于鉴定结论,法院也会审查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关联性。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鉴定结论有异议,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重新认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鉴定结论在定义、性质、制作主体、证据类型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