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有效吗
在一次借款活动里,我作为原告,当时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现在和对方因为借款的事情产生了纠纷,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借款合同还有没有效呢?主要是想弄清楚从法律层面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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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原告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是无效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好一件事,要都在书面上确认了,这个约定才正式算数。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即便原告没签字,借款合同也可能有效。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且另一方接受了,那合同也会被视为成立并有效。就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来说,《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比如,出借人已经把钱借给了借款人,借款人也接受了这笔借款,即使合同上原告没签字,这个借款合同也是有效的。 此外,如果签借款合同的人是在获得了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代其签订借款合同,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后得到了原告的追认,那么合同也是有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要是得到授权或追认,就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了。 相关概念: 追认:就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事后表示认可,让这个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资格。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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