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是否无效?


在探讨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划拨土地的概念。划拨土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这种土地的取得方式与出让土地不同,出让土地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获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并非绝对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意味着,如果在起诉前转让方能够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那么转让合同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 不过,如果在起诉前仍然没有获得批准,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的行为,相关部门还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在转让划拨土地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