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担保,当时合同里约定是无期限的连带担保责任。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这种无期限的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会不会让我一直承担担保风险,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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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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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有权利选择找债务人要钱,也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 在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于约定无期限的连带担保责任,通常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无期限的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也不会完全按照这个无期限的约定来执行,而是会给予一个明确的保证期间。在这个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本身并不符合法律对于保证期间明确性的要求,虽然这种约定可能在合同中有体现,但在法律上会按照法定的保证期间来处理。这既保障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也避免了保证人无限期地承担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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