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属于私力救济吗?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了解到了不安抗辩权这个概念。我想知道不安抗辩是不是属于私力救济呢?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搞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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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否属于私力救济,需要先分别了解不安抗辩权和私力救济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对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了,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这一权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本质上看,不安抗辩权有一定私力救济的特征。当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基于自身对后履行方情况的判断,自行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通过公权力机关来解决。这与私力救济依靠自身力量维护权益的特点相契合。然而,不安抗辩权又不完全等同于私力救济。因为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其行使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擅自中止履行,先履行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不安抗辩权是在法律框架内的一种权利行使方式,与纯粹依靠自身力量、较少受法律程序约束的私力救济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具有私力救济的部分属性,但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私力救济,它是一种在法律规范下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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