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的时候,遇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问题。不太清楚增值税普通发票到底能不能算作增值税扣税凭证,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上是怎样认定的,希望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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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所谓增值税扣税凭证,就是纳税人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取得的,可以用来减少应缴纳增值税额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明确提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但并没有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通行费发票就可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虽然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不是扣税凭证,但在特定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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