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被立遗嘱人先死亡,遗嘱公证是否有效?

我爷爷之前立了份遗嘱,还做了公证,把他名下的房产留给我爸。但我爸前段时间意外去世了,现在就想问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被立遗嘱人先死亡的情况下,之前做的遗嘱公证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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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继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遗嘱和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也就是说,当被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被立遗嘱人的部分将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这是因为遗嘱继承是基于遗嘱继承人在遗嘱人死亡时仍然生存为前提的。当被立遗嘱人先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消灭,无法再作为继承主体来接受遗产。此时,遗嘱中原本指定给该被立遗嘱人的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处理。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乙,但乙先于甲死亡。那么这份遗嘱中关于该房产由乙继承的部分就无效了,甲的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不过,如果被立遗嘱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被立遗嘱人先死亡时,遗嘱公证中涉及该被立遗嘱人的部分通常是无效的,相关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或代位继承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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