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因为一些事产生了纠纷,对方要我赔违约金,我觉得不合理。我想了解下,在法院审理违约金纠纷的时候,一般会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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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违约金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违约金的性质认定。违约金在法律上主要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它着重于对实际损失的填补。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因无法及时使用货物而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约定的违约金主要是为了补偿买方的这些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则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即便守约方没有遭受实际损失,违约方也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就包含了违约金责任,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对于确定赔偿的范围和程度至关重要。


其次是违约金的数额调整问题。当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的标准通常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远超过了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在确定是否“过分高于”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再者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违约金纠纷中,不同的主张方承担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如果守约方主张违约金,那么他需要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以及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比如,在借贷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以及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息损失等。而如果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调整,那么违约方需要对违约金过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违约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最后是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问题。在合同违约纠纷中,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能否并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违约未按时完成工程,发包人除了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建设。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并用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避免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如果违约金已经能够充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那么一般就不再支持额外的赔偿损失请求;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那么守约方可以就不足部分请求赔偿损失。总之,在审理违约金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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