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表见代理制度是一个在商业交易等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简单来说,就是看上去这个人有代理别人做事的权力,那和他交易的人就可以认为他能代表别人,最终结果由被代表的人负责。 第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权利外观的判断。权利外观是指相对人据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部表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里的“有理由相信”就是基于权利外观。比如,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这些都可能构成权利外观。但要注意,权利外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仅仅是相对人的主观臆想。 第二个问题是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同时,相对人在审查行为人代理权方面不能有疏忽或者懈怠。例如,如果相对人在看到授权委托书有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仍然与行为人进行交易,就可能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的要求。一旦相对人存在过失,表见代理就可能不成立。 第三个问题是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被代理人对于权利外观的形成应当具有一定的过错或者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一定的关联。如果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毫无关系,那么让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是不公平的。比如,无权代理人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了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此时可能就不适用表见代理。 最后,关于举证责任。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纠纷中,相对人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权利外观以及自己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被代理人如果主张不构成表见代理,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比如,被代理人可以证明自己对于权利外观的形成没有过错等。 总之,适用表见代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权利外观、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以及举证责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运用这一制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