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探讨?


在破产案件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深入探讨。首先是破产原因的认定。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特定法律事实。简单来说,就是达到什么条件,债务人可以被判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意味着当企业出现还不上到期的债,同时资产又不够还所有债或者明显没能力还债的情况,就符合破产条件了。 其次是破产申请与受理。当企业符合破产原因后,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呢?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再者是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破产管理人就像是破产企业的“管家”,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等事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然后是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之一,关系到各个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