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有多个方面需要重点注意。 首先是判定的主体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不能用专业设计师或者专家的眼光去评判,而是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一般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一定了解,但又不会像专业人士那样深入研究。例如,对于手机外观设计,普通消费者可能更关注整体的形状、颜色搭配等明显特征。《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给出“一般消费者”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这样的判定主体标准。 其次是比对的对象。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表示在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对,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授权文件所体现的外观设计,即使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与授权文件有差异,也应以授权文件为准。比如,专利授权文件中的产品外观是圆形边角,而实际生产时做成了方形边角,在判定侵权时仍以圆形边角的外观设计为准。 再者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要从整体上观察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不能只关注局部细节。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某些局部存在差异,但如果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比如,一款杯子的专利外观设计,杯身图案和把手形状是其主要特征,被控侵权杯子杯身图案略有不同,但把手形状和整体比例与专利设计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就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还要注意区别设计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设计特征是为了美观而进行的设计,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重点;而功能性设计特征是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需的设计,一般不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例如,汽车的车轮形状通常是功能性设计特征,因为圆形车轮是实现汽车行驶功能的必要设计,一般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内容;而汽车的车身线条、进气格栅等可能属于设计特征,受专利保护。 最后,在判定过程中,要参考相关的现有设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那么即使它与专利外观设计相似,也可能不构成侵权。现有设计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通过与现有设计对比,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