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有诸多方面需要格外留意。首先,我们要明白涉外离婚诉讼的概念。涉外离婚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而提起的离婚诉讼。 从管辖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在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该法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证据方面也有特殊要求。由于很多证据可能存在于国外,所以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送达程序也较为复杂。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等方式。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财产分割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要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涉及到国外的财产,在执行上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途径来解决。此外,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要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遵循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总之,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当事人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