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担保关系中,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行使该权利时,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关于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保证,在乙到期无法偿还时,甲替乙偿还了借款,此时甲才具备向乙行使追偿权的基本条件。同时,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必须是基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方式进行的,如果超出保证范围进行清偿,可能无法就超出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其次是追偿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追偿的范围包括其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金额、自清偿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实现追偿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利息通常按照法定利率计算,合理费用则比如为了追讨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不过,这些费用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再者是追偿权的行使期限。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法理,一般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保证人必须在三年内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例如,甲在2023年1月1日替乙偿还了债务,那么甲最迟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向乙主张追偿权。 另外,在行使追偿权时,保证人还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要保留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这些都是证明自己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证据。同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告知其自己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相应款项。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保证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如果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还需要注意各保证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为丁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向丁追偿不能的情况下,对于剩余部分,如果甲、乙、丙之间有约定分担比例,就按照约定分担;没有约定,则三人平均分担。 总之,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注意各个关键环节,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