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量刑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探讨共同犯罪量刑中应注意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二人’需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共同犯罪的量刑方面,首要注意的就是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团伙头目组织策划了多起盗窃案件,他就要对所有这些盗窃行为承担责任。 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在盗窃案件中,有人负责望风,其作用相对较小,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处罚也会相对较轻。 此外,胁从犯也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某人是在被他人以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在量刑时就会考虑其被胁迫的情节。 还有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第二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在共同犯罪量刑时,还需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例如,虽然都是从犯,但积极参与犯罪实施的从犯和只是提供了少量帮助的从犯,在量刑上也会有所不同。同时,犯罪后的表现,如是否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和坦白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罚原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的认定和处罚。总之,共同犯罪量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