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在新罪处理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累犯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新罪处理时,有多个方面需要特别留意。 从认定条件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也就是说,构成一般累犯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前后罪都得是故意犯罪;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所以在新罪处理时,首先要确定是否构成一般累犯。如果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可能会影响对后续处理结果的判断。 在量刑方面,对于一般累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例如,某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一般累犯,就可能会在这个幅度内更靠近十年的位置量刑。这是因为累犯体现了犯罪分子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所以要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在程序上,司法机关会着重审查是否构成累犯这一情节。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会调查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累犯情节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累犯情节,来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且,一般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而累犯明显不符合没有再犯罪危险这一条件。 此外,在服刑期间,累犯在减刑、假释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累犯减刑,但在实践中,由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在减刑的幅度和频率上通常会比非累犯更为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