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嘉兴离婚财产如何进行公证?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对财产分配也商量好了,想给离婚财产做个公证,就在嘉兴这边。不太清楚具体要怎么做,比如要准备什么材料,走哪些流程,想了解下嘉兴离婚财产到底该怎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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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嘉兴进行离婚财产公证,首先要明确,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时,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同样不需要专门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 不过,如果当事人仍想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有相应的流程和要求。 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二是财产分割协议文本;三是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办理流程如下: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先空缺,等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二步,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会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之后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另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违约责任;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相关法律依据是《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等公证事项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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