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我在吉林,准备和配偶离婚,现在我俩有一套房产,不知道在法律上这套房产该怎么分割,是按照什么标准和方式来处理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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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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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与其他地区一样,需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下面将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房产分割方式。 首先是婚前一方购买并付清房款的房产。如果是一方在结婚前购买房产,并且已经付清全部房款,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甲在结婚前独自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完成了产权登记,即使后来甲与乙结婚又离婚,该房产仍归甲所有。 其次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出价高者获得房产,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一方想要房产,另一方不想要,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产,可以将房产出售,然后分割所得款项。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再者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丙的父母在丙婚后出资为丙购买了一套房产,且登记在丙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丙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分割。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还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房产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丁在婚前支付了房产的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丁与戊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丁所有,但丁需要对戊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总之,在吉林离婚时房产的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对房产分割作出约定;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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