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前几天我开车和别人的车擦碰了一下,当时我因为着急送孩子去医院,没等对方车主出来就先走了。后来对方报警说我肇事逃逸,我很委屈,我也不是故意的。我想知道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像我这种情况算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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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判定标准。 首先,主体方面,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简单来说,就是得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明确了主体的年龄界限。 其次,主观方面,逃逸人主观上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也就是说,逃逸者心里清楚自己撞了人或者撞了东西,然后为了不承担责任而跑掉。比如,明明知道发生了碰撞,还直接开车离开现场,这就是明显的故意逃避。像那种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驶离现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逃逸。 再者,行为方面,有多种情形可判定为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存在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现场等,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对于你提到的情况,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你是因为着急送孩子去医院,并非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那么可能不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你应该事后及时与对方车主和交警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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