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掉“传销”两字后的司法解释和处理是怎样的?


在我国,即使宣传中去掉了“传销”两字,相关的传销行为依然受到法律的规制。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发展人数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对于传销行为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中有进一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解释。比如,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规定了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处理方面,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来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即使去掉了“传销”两字,只要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