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司法解释内容。我在处理一些和规划相关的事务时,涉及到这条法律规定,但不太明白它具体怎么理解,司法解释能让我更清楚实际操作中这条法律的应用情况,所以想知道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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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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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行为。这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的法律凭证。未取得该证或者不按规定建设,就违反了规划管理秩序。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一般来说,如果建设行为虽然不符合规划许可,但通过一些整改措施,比如调整建筑的尺寸、位置等,能够符合规划要求,就属于这种情况。此时,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按比例处以罚款。 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像建设的建筑严重违反规划,拆除其他合法建筑才能满足规划要求等情况,就需要限期拆除。若不能拆除,就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还可能并处罚款。 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为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更准确地界定和处理这些违法行为。虽然目前可能没有专门针对第六十四条的统一司法解释,但各地在执法实践中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一些具体的裁量标准和实施细则,以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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