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和城乡规划相关的事务,听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很关键,但我不太理解它的意思。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能结合实际案例解释一下适用场景就更好了,希望大家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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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下面我们来通俗地解释一下这条法律的含义。首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简单来说,就是在建设之前没有按照规定拿到相关的规划许可,或者虽然拿到了许可,但是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许可的要求来做。比如说,原本规划建三层楼,结果建了五层,这就属于未按规定建设。 对于这种违规建设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责令停止建设。如果违规行为还可以通过一些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比如多建的部分可以拆除一部分使其符合规划要求,那么就会要求限期改正,同时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要是没办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比如建筑位置完全不符合规划,没办法改动,那就会要求限期拆除。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能拆除,像拆除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合法建筑的安全等情况,就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还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条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城乡建设按照科学合理的规划有序进行。它依据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身,目的是规范建设行为,避免随意建设破坏城市乡村的整体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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