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和对象订婚时给了他们家彩礼,现在因为一些原因要分开,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这彩礼能不能让他们家返还,返还的具体情形和标准是啥样的,所以想知道关于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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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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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我国一些地区是一种传统习俗,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给予女方的聘金、聘礼。当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时,我国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第一种情形,很好理解。比如男女双方只是举办了订婚仪式,给了彩礼,但最终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第二种情形,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真正实现,所以也可以要求返还。不过,在实践中对于“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定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等。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离婚,只是闹矛盾,一般是不能依据这两条要求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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