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访构成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知道非访的情况,之前去过一些不该去的地方反映问题,后来听说非访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我就很担心,想弄清楚在法律上非访构成寻衅滋事是怎么规定的,具体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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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访指的是违反《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不按照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进行的信访活动。而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关于非访构成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依据。该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在非访情境中,如果信访人借信访之名,在信访过程中故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具体来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比如,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总之,信访应该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采取违法手段来表达诉求,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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