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恶意欠薪在法律上指的是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欠薪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下面为您解读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该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属于这里所说的劳动报酬。这就清晰地界定了恶意欠薪行为所涉及的报酬范围,让劳动者清楚自己哪些应得收入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根据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这些情形的列举,使得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准确地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再者是“数额较大”的标准。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一标准为判断恶意欠薪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提供了量化依据。 另外,对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责令支付的程序和认定方式。 最后,关于从宽处罚的规定。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些从宽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在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改正错误,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 总之,这个司法解释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遇到恶意欠薪的情况,可以依据这些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