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关于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借条等债务凭证上签字,或者一方在另一方所负债务上事后进行了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例如,一方为了家庭日常买菜、支付水电费等所借的钱,即便只有一方签字,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用于投资,但另一方并不知情且该投资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此时债权人若要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总的来说,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素。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